学校户籍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的延伸,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,规范管理程序,提高工作效率,更好地为学校广大教师员工服务,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如下: 一、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工作的教职工; 第二条 保卫处是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。 二、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工集体户口成员的迁入。由外地调入、分配、海外归国到我校工作,但在本市无产权房的职工,经学校同意,由保卫部门开具入户接收证明,其户口可落入我校职工集体户口; 第二条 教工集体户口办理,原则每年度集中办理一次,(特殊情况的由学校结合当年实际情况另行安排)具体工作由校保卫部门负责落实; 第三条 凡未经学校同意且未出示保卫部门开具的入户接收证明,其户口不予落入我校职工集体户口; 第四条 职工集体户口的迁移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,教职工因工作变动离职的,应及时办理户籍迁出; 第五条 教职工办理入户、迁户过程中存在疑问的,可与校保卫部门进行沟通联系。 郑州财经学院保卫处 2020年10月27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