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我院校内展销活动证明的规定
日期:2015-01-01 00:00:00  发布人:admin 

 

关于我院校内展销活动证明的规定

 

     为加强校园秩序安全管理,优化育人环境,构建和谐校园,防止违法、非法事件发生,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要求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 一、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统一纳入学校校园综合治理范畴,由保卫处负责管理。
  二、校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摆摊设点、广告宣传或商品推介。未经保卫处批准,校内任何单位(部门)不得和商家私自确定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事宜。
  三、校园教学区域内一律不准摆摊设点、流动叫卖;生活区域内原则上不准摆摊设点。确有需要者保卫处申请报批,经同意后,方可在校内经营。
  四、一般经营活动须经保卫处审批后,由保卫处视校园安全秩序实际情况予以审定,酌情安排。大型活动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举行。
  五、经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,遵守学校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,在指定地点有序经营,不得影响学校的安全和正常秩序。严禁进行非法宣传,严禁做虚假广告,严禁推销伪劣假冒商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商品,严禁携带有“黄、赌、毒”内容的物品和非法刊物进入校园。一经发现,依法处理。触犯刑律的,移交公安部门处理。
  六、经营单位严禁在校内非法串联,严禁散发或非法张贴与活动内容无关的告示、启示、通知、广告等宣传品,一旦发现,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  七、需在校园内设点的学生社团等非经营性活动,必须书面申请,经院团委同意后,到保卫处备案。
  八、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随时检查活动开展情况,对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,经营者要主动配合,服从管理,自觉接受检查。
  九、对违反上述规定、未经许可私自设点经营或超出申报经营范围的单位,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立即终止其活动,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。对不服从管理、不在规定位置摆放、纠正不改的经营单位将驱逐出校园,取消其以后的准入资格,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  十、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保卫处。
  十一、本规定自即日起实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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